关于调整中国公民证照办理办法的通知 |
2018-12-30 22:07 |
为进一步便利中国公民办理证照业务, 2019年1月1日起,中国公民证照业务办理办法调整如下: 一、凡持中国护照者,在吉期间如遇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、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、损毁不能使用、遗失或者被盗等情形,均可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。办照所需材料是在吉合法有效居留证件或在吉银行对账单、房租缴纳证明、社保卡、医疗卡、固定电话和水电气账单等可有效证明申请人在吉居住的文件之一种。在吉实际停留时间不足180天的短期出国者如遇护照遗失等情况,可申请旅行证。 二、所有换补发护照申请人均应填写并提交《国籍状况声明书》。 三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在使馆办理护照、旅行证业务时,父、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人到场并出具同意办理证照意见。 |